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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--市卫生健康委

发布日期:2023-07-06

市卫生健康委

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


     一、缩减审批时限


     1.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(含港澳台资,不含外商独资)许可项目由原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调整为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;除三级医院、三级妇幼保健院、急救中心、急救站、临床检验中心、中外合作医疗机构、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,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核发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,不需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项目。


     2.医师执业注册许可项目由原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调整为即办件。申请人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予以申请,审批机关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进行审批,实现网上审批。


     3.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项目由原法定审批时限45个工作日调整为新办、校验、停业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,变更承诺实现8个工作日,注销为即办件;精简审批材料,取消提交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,由申请人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,取消可以在线获取的审批材料如营业执照、资格证书、执业证书等;消防设计审核(备案)、验收(备案抽查)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的前置条件。


     4.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调整为告知承诺制,即来即办,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。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,当场作出许可决定。


     二、放宽准入标准5.推进诊所执业登记备案制。在全市范围内执行诊所执业登记备案制,对材料合格的申请人直接发放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,对备案的诊所进行现场核查,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,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。


     6.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项,取消申请材料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,调整为现场审查从业人员是否办理健康证。


     三、推动事权下放7.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中的婚前医学检查、产前筛查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*部门,审批标准按照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
     8.承接护士执业注册下放工作,审批权限为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批机关。同时,将市级审批的护士执业注册的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下放至各县(市)区卫生行*部门,根据行*区划划分审批权限。


来源:市卫生健康委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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